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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有罪判決之認事用法違背判例意旨

    林秦葦認為,本件原審判決未遑詳予審酌他與吳政衛間訟爭之攻防內容,即遽認他涉犯誣告罪嫌,其認事用法顯與現行有效之判例意旨相悖,無足維持。為此,他爰檢呈相關證據、法條,提起上訴,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用維法治,俾免冤抑。

    在遭到檢察官偵辦、法官審理的連續過程中,他很有感觸,認為司法人員主觀過強、輕忽客觀,此絕非台灣民眾及國家的福氣。他要力勸檢察官與法官,應主觀及客觀平衡發展思維,如檢察官粗率或偏頗或績效起訴,法官違反憲法法源及真諦無罪推論原則,未經真正詰問,粗率烏龍判決,未客觀審理而誤判者,皆應負賠償責任及行政責任。

    沒想到善良經營的有機產業碰上大鯨魚,吳政衛聯合預謀獵奪全部門市,並轉成預謀自設的「綠色大帝」使用其當綠色小鎮門市扣押物全數,由串謀之一黃姓擔任營運主管,如今105年4月份又與健康食彩有機合併,並擔任健康食彩總經理,混淆扣押物的身分,意圖犯意甚明;如此利用司法假扣押門市全部及總部現金方式,且不斷的鎖緊扣押門市營業生財器具、展示櫃組、大型冰箱、監視系統、零找金、食品銷售務等。

    綠色小鎮曾是台灣前三大的有機連鎖店,一○二年二月遭到一名叫吳政衛引資者假扣押全省門市並告詐欺罪。林秦葦指出,檢察官陳信郎於尚未偵結起訴前,就先起訴誣告案,令人覺得當時氛圍怪異;而法官曾珮琪於五個月立即結案,強收押他一年之久,社會對司法傳言不斷,偏頗、檯面下等等不明消息亂竄。

    林秦葦經營正派企業數十年,信譽商譽卓著,投身社會慈善公益不遺餘力,卻為此次官司纏身,對此一事件,他認為係遭到禿鷹利用司法手段,打擊他近廿年辛苦經營的企業品牌及善良事業,惟司法未發揮公信、伸張正義,反淪於打手重創台灣企業,實非人民之福,甚為感概台灣的司法天平斜了。

    上開蠶食手法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以:『綠色小鎮公司全省門市所有動產既經扣押,無法販售或處分,綠色小鎮公司門市自難以繼續營運,是綠色小鎮公司門市於4月間停業,亦難謂為綠色小鎮公司之蓄意增加負擔之行為』云云確定在案。林秦葦呼籲,檢調務必明察,法官審理要公正,無罪推論原則,讓司法保護台灣善良產業,不讓惡意外國投資者欺壓台灣本地的善良有機業者及眾所投資的興櫃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莫讓臺灣的“司法”變成“私法”

    林秦葦認為,本件原審判決未遑詳予審酌他與吳政衛間訟爭之攻防內容,即遽認他涉犯誣告罪嫌,其認事用法顯與現行有效之判例意旨相悖,無足維持。為此,他爰檢呈相關證據、法條,提起上訴,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用維法治,俾免冤抑。

檢院雙方違反無罪推論原則

    在遭到檢察官偵辦、法官審理的連續過程中,他很有感觸,認為司法人員主觀過強、輕忽客觀,此絕非台灣民眾及國家的福氣。他要力勸檢察官與法官,應主觀及客觀平衡發展思維,如檢察官粗率或偏頗或績效起訴,法官違反憲法法源及真諦無罪推論原則,未經真正詰問,粗率烏龍判決,未客觀審理而誤判者,皆應負賠償責任及行政責任。

    綠色小鎮曾是台灣前三大的有機連鎖店,一○二年二月遭到一名叫吳政衛引資者假扣押全省門市並告詐欺罪。林秦葦指出,檢察官陳信郎於尚未偵結起訴前,就先起訴誣告案,令人覺得當時氛圍怪異;而法官曾珮琪於五個月立即結案,強收押他一年之久,社會對司法傳言不斷,偏頗、檯面下等等不明消息亂竄。

   林秦葦經營正派企業數十年,信譽商譽卓著,投身社會慈善公益不遺餘力,卻為此次官司纏身,對此一事件,他認為係遭到禿鷹利用司法手段,打擊他近廿年辛苦經營的企業品牌及善良事業,惟司法未發揮公信、伸張正義,反淪於打手重創台灣企業,實非人民之福,甚為感概台灣的司法天平斜了。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痛批司法人員主觀過強輕忽客觀非人民之福

    知名有機食品連鎖店綠色小鎮,於兩年前驚傳投資糾紛。

    自稱綠色小鎮股東吳政衛等人指控綠色小鎮董事長林耿宏及康富生技負責人林秦葦涉用不實財報誘騙投資上億元,才發現公司早有財務危機,怒告林涉詐欺,並聲請假扣押綠色小鎮全台三十八家直營店資產,案經偵結起訴,台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四月間依誣告及詐欺等罪名,重判林秦葦有期徒刑九年;林耿宏依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重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有罪判決之認定與詐欺及誣告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林秦葦自然不服此一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他強調他並未向自稱投資股東吳政衛施用任何詐術,吳政衛亦無陷於錯誤入股或交付任何財物,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原審判決就此部分逕對他論罪科刑,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另,林秦葦指出,他並無明知「無吳政衛誣告林秦葦對伊詐欺」之事實,而故意捏造事實之犯行,是其出於訟爭上之攻防方法所指之事實,縱有請求檢方懲辦對方誣告罪之表示,其攻防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非為使吳政衛受刑事處分,更何況當庭陳信郎檢察官嚇厲:若您要做這樣答辯,我就告您誣告..。亦為司法界錯愕的荒唐起訴「詐欺案誣告的誣告」。依最高法院卅年度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見解,應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有罪判決之認事用法違背判例意旨

    林秦葦認為,本件原審判決未遑詳予審酌他與吳政衛間訟爭之攻防內容,即遽認他涉犯誣告罪嫌,其認事用法顯與現行有效之判例意旨相悖,無足維持。為此,他爰檢呈相關證據、法條,提起上訴,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用維法治,俾免冤抑。

    林秦葦經營正派企業數十年,信譽商譽卓著,投身社會慈善公益不遺餘力,卻為此次官司纏身,對此一事件,他認為係遭到禿鷹利用司法手段,打擊他近廿年辛苦經營的企業品牌及善良事業,惟司法未發揮公信、伸張正義,反淪於打手重創台灣企業,實非人民之福,甚為感概台灣的司法天平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