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有罪判決之認定與詐欺及誣告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林秦葦自然不服此一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他強調他並未向自稱投資股東吳政衛施用任何詐術,吳政衛亦無陷於錯誤入股或交付任何財物,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原審判決就此部分逕對他論罪科刑,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知名有機食品連鎖店綠色小鎮,於兩年前驚傳投資糾紛。

    自稱綠色小鎮股東吳政衛等人指控綠色小鎮董事長林耿宏及康富生技負責人林秦葦涉用不實財報誘騙投資上億元,才發現公司早有財務危機,怒告林涉詐欺,並聲請假扣押綠色小鎮全台三十八家直營店資產,案經偵結起訴,台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四月間依誣告及詐欺等罪名,重判林秦葦有期徒刑九年;林耿宏依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重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另,林秦葦指出,他並無明知「無吳政衛誣告林秦葦對伊詐欺」之事實,而故意捏造事實之犯行,是其出於訟爭上之攻防方法所指之事實,縱有請求檢方懲辦對方誣告罪之表示,其攻防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非為使吳政衛受刑事處分,更何況當庭陳信郎檢察官嚇厲:若您要做這樣答辯,我就告您誣告..。

    亦為司法界錯愕的荒唐起訴「詐欺案誣告的誣告」。依最高法院卅年度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見解,應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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